代理婚姻在蒙大拿州

40-1-301

蒙大拿州有关代理婚姻的法律文本:

(1)婚姻可由法院记录法官,公权力官员,市长,市法官或和平法官,权力包括婚姻的庄严化的公职人员,部族法官或根据任何宗教派别,印度民族或部落,或土着群体认可的任何庄严模式。 无论是婚姻关系人还是婚姻关系人,如果没有任何人单独为婚姻举行婚礼,婚姻的一方应填写结婚证书表格并将其转发给地区法院书记。

(2)如果婚姻的一方不能参加庄严活动,则当事方可以书面授权第三方担任代理人。 如果婚姻成功的人确信缺席一方不能出席并且同意结婚,该人可以通过代理方式举行婚礼。 如果婚姻关系人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地区法院申请命令,允许代理人举行婚礼。

(3)如果婚姻一方认为该人是合格的,婚姻仪式的庄严化并不会失效,因为婚姻仪式的人不具有法定资格证明婚姻。

(4)根据40-1-202,代理婚姻的一方必须是美国联邦现役军人或蒙大拿州居民申请执照和证书时的成员。 一方或法定代理人应出席法院书记并缴纳结婚证费用。 为了本小节的目的,居住地必须按照1-1-215来确定。

历史:恩。 48-309第二部分。 9,Ch。 536,L. 1975; AMD。 秒。 9,Ch。 33,L. 1977; RCM 1947,48-309(1),(2),(4); AMD。 秒。 1,Ch。 247,L. 1979; AMD。 秒。 3,Ch。 348,L. 1985; AMD。 秒。 2,Ch。 235,L. 2007。

来源:蒙大拿州立法机构